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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60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6062號 聲 請 人 弘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素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毅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、朱建荾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並   補其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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