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062號
聲 請 人 弘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素盡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台毅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、朱建菱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朱建菱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
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