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147號
聲 請 人 彰濱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介榮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金裕營造有限公司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
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
回其聲請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金裕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暨
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