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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63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6336號 聲 請 人 城市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忠城 相 對 人 優綱德級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孝縉 人           之3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經提示未獲付款,提出本票 二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本票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票字第633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到 期 日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票 據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即 提 示 日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107年6月13日 │213,455元 │107年7月31日 │ 107年7月31日 │CH694176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107年6月13日 │355,220元 │107年8月31日 │ 107年8月31日 │CH694177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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