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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63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6336號 聲 請 人 城市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忠城 相 對 人 優綱德級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孝縉 人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8日所為之 裁定聲請更正錯誤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林孝縉之身分證統一 編號「Z000000000」之記載應更正為「Z000000000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,此於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 第3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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