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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6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伯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炘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郁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確認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,並   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  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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