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39號
聲 請 人 伯林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炘勇
上
聲請人與
相對人林郁萍間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確
認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,並提
出相對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」,該裁定於107年1月25日寄存送
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,聲請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
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、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
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