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404號
聲 請 人 正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榮成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幼豐貿易有限公司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
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
回其聲請:
一、台端聲請發
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幼豐貿易有限公司業於(102年
04月19日經授中字第1023205310號函命廢止,進入清算程序
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居所地址
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
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
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
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有限公司-未選
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
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