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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66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6662號 聲 請 人 正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啟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確認本件相對人為江啟元或幼豐貿易有限公司? 二、確認票號CH246227、CH246228之利息起算日為93年9月22日   是否有誤?(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) 三、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幼豐貿易有限公司業於102年4   月19日經授中字第1023205310號函准廢止,進入清算程序在   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,  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   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   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   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有限公司-未選任   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   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四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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