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662號
聲 請 人 正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榮成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江啟元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確認
本件相對人為江啟元或幼豐貿易有限公司?
二、確認票號CH246227、CH246228之利息起算日為93年9月22日
是否有誤?(利息應自到
期日起算)
三、台端聲請發
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幼豐貿易有限公司業於102年4
月19日經授中字第1023205310號函准廢止,進入清算程序在
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居所地址,
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
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
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
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有限公司-未選任
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
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