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665號
聲 請 人 泓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子嫻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葉文進即文進土木包工業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?與本票上
所載不符(應為葉文進)
,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