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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66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6665號 聲 請 人 泓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葉文進即文進土木包工業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?與本票上所載不符(應為葉文進)   ,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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