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747號
聲 請 人 頂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德陞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听昇企業有限公司、鈺昇精密有限公司
、張藤耀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
二、提出票號TH634368之本票原本乙紙。
三、台端聲請
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鈺昇精密有限公司業於
106年6月2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解散,進入
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
居所之戶謄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
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
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
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
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
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四、利息起算日為何?
五、提出相對人听昇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
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六、提出相對人張藤耀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七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