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67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6747號 聲 請 人 頂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听昇企業有限公司、鈺昇精密有限公司 、張藤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 二、提出票號TH634368之本票原本乙紙。 三、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鈺昇精密有限公司業於   106年6月2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解散,進入   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  居所之戶謄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  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  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   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  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   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四、利息起算日為何? 五、提出相對人听昇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  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六、提出相對人張藤耀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七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