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344號
聲 請 人 敬翔五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幸汝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王水明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
一、提出票號:CH614486號之本票原本供核?
二、確認
本件本票(票號:CH614486)請求之金額為何?
三、確認附表本票(票號:CH614486)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(應自
到
期日或提示日起算)?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