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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73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7344號 聲 請 人 敬翔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幸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水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 一、提出票號:CH614486號之本票原本供核? 二、確認本件本票(票號:CH614486)請求之金額為何? 三、確認附表本票(票號:CH614486)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(應自   到期日或提示日起算)? 四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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