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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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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75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7501號 聲 請 人 金百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冠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謝侑惠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本票原本一件。 二、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7年5月11日起算是否有誤?(因發票日   期有塗改未簽章,應以塗改前日期為準,發票日為107年5月   31日,到期日107年5月10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,利息應自   發票日107年5月31日起算)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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