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501號
聲 請 人 金百豐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千恬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冠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謝侑惠准
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本票原本一件。
二、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7年5月11日起算是否有誤?(因
發票日
期有塗改未簽章,應以塗改前日期為準,發票日為107年5月
31日,到
期日107年5月10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,利息應自
發票日107年5月31日起算)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