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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7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金金節能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惠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駁回其聲請: 一、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 二、確認相對人「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」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 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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