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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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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82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8259號 聲 請 人 元亨利鐘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民 相 對 人 陳育松 上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,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規定,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聲 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,查相對 人所簽發之本票未載付款地、發票地,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 項之規定,未載發票地者,以發票人之營業所、住所或居所 所在地為發票地。相對人於發票時戶籍設於彰化縣,此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,堪認相對人於發票時之住居 所位於彰化縣,聲請人聲請時雖記載相對人住臺中市,惟此 並未記載於本票上,依上開法條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本院爰 依職權為如主文所示之移轉管轄裁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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