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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84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8436號 聲 請 人 鼎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保慧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 二、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6年11月10日起算是否有誤?(利   息應自到期日起算)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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