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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87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8711號 聲 請 人 德美企業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宜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㈡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?   ㈢確認票號WG0000000、WG0000000、WG00000000張本票利    息起算日記載是否有誤?因三張本票到期日皆早於發票日    ,視為未載到期日,並補正三張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?   ㈣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發票日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    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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