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711號
聲 請 人 德美企業有限公司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蔡宜良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
㈡陳報聲請人之法定
代理人姓名為何?
㈢確認票號WG0000000、WG0000000、WG00000000張本票利
息起算日記載是否有誤?因三張本票到
期日皆早於
發票日
,視為未載到期日,並補正三張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?
㈣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發票日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
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