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771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鳳龍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名硯有限公司、邵勝利、邵春良准予
本
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相對人名硯有限公司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名硯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暨其
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提出相對人邵勝利、邵春良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。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