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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87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877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名硯有限公司、邵勝利、邵春良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相對人名硯有限公司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 二、提出相對人名硯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  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三、提出相對人邵勝利、邵春良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   。 四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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