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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10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聲字第1022號 聲 請 人 均豪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真 相 對 人 久裕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森富 人          (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 存證信函二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,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 之意思表示通知,因相對人查無此人,以致原件退回,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,並提出郵局退件信封2份、民 事裁定書、提存書、民事執行處函等影本為證。 三、本件聲請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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