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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10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聲字第1041號 聲 請 人 耀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乾 相 對 人 何育文 相 對 人 何育武 相 對 人 蔡進國 相 對 人 陳煒棖即陳建忠 相 對 人 謝明志 相 對 人 王欽意 相 對 人 陳奎坣即陳威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一○一年度存字第三七六號擔保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柒仟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,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、第106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 前遵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228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如主文所示之擔保,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376號擔保提 存事件提存,並以本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168號執行在案。 茲因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228號及106年度司裁全聲字第 262號已撤銷假扣押裁定及聲請人業已撤回假扣押執行。聲 請人復於訴訟終結後,業已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0 日內行使權利,相對人今仍未行使權利,為此聲請返還擔 保金等語。 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,核屬,是本件訴訟業經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 而告終結。又上開訴訟終結後,聲請人復催告受擔保利益人 即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,相對人迄今未對聲請人聲請調 解、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 之訴訟行為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存證信函、掛號 收件回執及本院院內查詢表可稽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返還如 主文所示之擔保金,依前開規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、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裁定 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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