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12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聲字第125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相 對 人 林朱美玉 相 對 人 增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大成 相 對 人 曾文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林朱美玉、增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零伍拾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 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相對人林朱美玉、曾文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壹拾玖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相對人林朱美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 參佰捌拾捌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另按 民法第 203條規定,應負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 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5%,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。 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經本院 104年度重 訴字第 479號判決聲請人即原告部分敗訴,並知訴訟費用 由相對人即被告林朱美玉、增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百分之七十八,相對人即被告林朱美玉、曾文基連帶負擔百 分之十七,餘由相對人即被告林朱美玉負擔,相對人增宏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,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 6年度重上字第158號審理中撤回上訴確定。 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。至於聲請 人所列二次匯款手續費合計60元,屬訴訟程序所必要,應 不得計入,附此敘明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計算書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項 目 │金額(新臺幣)│備註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審裁判費 │ 385,736元│聲請人預納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審測量費用 │ 20,450元│聲請人預納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審戶籍謄本規費 │ 90元│聲請人預納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審公司登記卡申請│ 880元│聲請人預納 │ │規費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審登報費用 │ 600元│聲請人預納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(新臺幣,元以下4捨5入): │ │一、第一審訴訟費用:407,756 元 │ │ 計算式:385,736+20,450+90+880+600=407,756 │ │二、(一)相對人林朱美玉、增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連帶│ │ 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:318,050元 │ │ 計算式:407,756×78/100=318,050 │ │ (二)相對人林朱美玉、曾文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│ │ 訟費用:69,319元 │ │ 計算式:407,756×17/100=69,319 │ │ (三)相對人林朱美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:20,3│ │ 88元 │ │ 計算式:407,756×5/100=20,388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