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273號
聲 請 人 基元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士仁
相 對 人 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錦禾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返還
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民國一○七年度存字第一二八六號
提存事件
聲請人所提存之
擔保金新臺幣肆佰肆拾貳萬元,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;此規定於其他依
法令供
訴訟上之擔保者
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 2款、第
10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
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依本院10
7年度司裁全字第 127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
假扣押,而提供新臺幣4,420,000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107
年度存字第1286號提存事件提存完畢。
三、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,並提出同意
書、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,復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本院 107年
度存字第1286號提存卷查明屬實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返還該
擔保金
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、第106條前段,裁定如主
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以書
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