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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13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聲字第1388號 聲 請 人 佳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昱凱 相 對 人 蓬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仕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 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,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寄送於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因招領逾期 退回,致無法送達,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,爰聲請 准予公示送達等語,並提出存證信函、退件信封、相對人最 新公司變更(廢止)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江仕珍之戶籍 謄本等為證。 三、經查,相對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地址分別設於臺中市○○ 區○○路0段00巷00○0號、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0 弄00號,嗣經聲請人分別按該地址寄送存證信函,惟信函皆 經退回,且退件信封上皆蓋有「招領逾期退回」文字之戳印 ,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變更(廢止)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戶籍謄本及退件信封附卷可憑,是相對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是否確實營業或居住上址,尚有不明,嗣經本院函囑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派員前往查明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是否仍營業或居住於上開地址,經該局函覆,未發現該公 司有營業及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江仕珍居住上開地址之情形 ;另查江仕珍因竊盜案,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7 年1月17日通緝中,現不知去向,此有該局107年10月29日中 市警烏分偵字第1070041922號函附卷可稽,堪認相對人確有 遷移不明之情形。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 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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