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388號
聲 請 人 佳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昱凱
相 對 人 蓬芸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仕珍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
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
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
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表意人
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
居所者,得依民
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
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寄送於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因招領逾期
退回,致無法送達,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,
爰聲請
准予公示送達等語,並提出存證信函、退件信封、相對人最
新公司變更(廢止)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江仕珍之
戶籍
謄本等為證。
三、
經查,相對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地址分別設於臺中市○○
區○○路0段00巷00○0號、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0
弄00號,
嗣經聲請人分別按該地址寄送存證信函,
惟信函皆
經退回,且退件信封上皆蓋有「招領逾期退回」文字之戳印
,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變更(廢止)登記表及其法定
代理人戶籍謄本及退件信封附卷
可憑,是相對人及其法定代
理人是否確實營業或居住上址,尚有不明,
嗣經本院函囑臺
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派員前往查明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
人是否仍營業或居住於
上開地址,經該局函覆,未發現該公
司有營業及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江仕珍居住上開地址之情形
;另查江仕珍因竊盜案,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7
年1月17日通緝中,現不知去向,此有該局107年10月29日中
市警烏分偵字第1070041922號函附卷
可稽,
堪認相對人確有
遷移不明之情形。是
本件聲請
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
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