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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17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聲字第1729號 聲 請 人 凱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煥金 相 對 人 思薇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捌 佰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 107年度重訴 字第 201號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,並確定在案 。經本院調卷審查,本件聲請人預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 152,800元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確定 為如主文所示金額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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