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749號
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上旗
相 對 人 鼎富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珮衿
上列
當事人間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壹
拾陸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
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
受訴法
院於該裁判有
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
上開確定
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
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
異議之訴事件,經本院 105年度重
訴字第 693號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,相對人不
服提起
上訴,
嗣撤回上訴,全案確定在案。經本院調卷審查
,
本件聲請人預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98,416元,相對
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
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