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862號
聲 請 人 協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育鉦
相 對 人 宗和紀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蓁珍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
日所為之民事裁定,本院依聲請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中當事人欄關於
聲請人「協鉦鋼鐵股份限公司」之記載,
應更正為「協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
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
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又
上開規定於
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
,
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以書
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