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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18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07年度司聲字第1862號 聲 請 人 協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育鉦 相 對 人 宗和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蓁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 日所為之民事裁定,本院依聲請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「協鉦鋼鐵股份限公司」之記載, 應更正為「協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又上開規定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