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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21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聲字第2144號 聲 請 人 柏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峻暐 相 對 人 郭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 拾伍元,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經本院 106年度中簡字第 1738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即原告勝訴,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 告負擔,相對人即被告不服提起上訴,經本院 106年度簡上 字第 448號判決上訴駁回,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 人負擔,並確定在案。 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,本件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 同)15,355元,則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15,355元,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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