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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21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聲字第2186號 聲 請 人 三五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 對 人 承百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靜即高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 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對相對人寄發 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,因相對人遷移不明,以 致原件退回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 二、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,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相對人承百里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之公司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陳宥靜即高淑芬之戶籍地址分 別設於「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○0號5樓」、「臺中 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」,又聲請人按上開地址寄送存證信函 ,該信函經退回,且退件信封上分別蓋有「招領逾期」、「 遷移不明」文字之戳印,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影本、 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憑,是相對人是否仍於上址營業,尚有不明,經 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仍 於該址營業中,經該局函覆相對人已遷移,該址目前為其他 公司承租中,此有該局108年1月10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 1070058278號函附卷可稽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 。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