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08號
聲 請 人 台麗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杜安發
相 對 人 簡輔政
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
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不知相對人之
居所者,
由相對人最後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
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
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
依職權以
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前開規定於
非訟事件
準用之,
非訟
事件法第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訂有
租賃契約,因相對
人未給付租金,為通知相對人終止租約,
乃對相對人之數居
所地寄發
存證信函,
惟均以招領逾期而退回,
爰依法聲請裁
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。
惟查,相對人係設籍於南投縣南投市
,有相對人
戶籍謄本在卷
可稽,足見相對人之最後
住所地應
位於南投縣。
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聲請將
聲請狀附存證信
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,自應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
請,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與法自有不合,爰依職權
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