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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8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聲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穎興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南昌 聲 請 人 涂美華 聲 請 人 沈聰進 聲 請 人 福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聰信 聲 請 人 黃中安 相 對 人 陸泰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 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,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 所示之意思表示,相對人戶籍已遭遷至臺中市大里區戶政 事務所即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,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 情事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,並提出存證信函、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裁全字第61號民事裁定書、相對人戶 籍謄本等為證。 三、本院查: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,相對人業因遷離戶 籍地未申請遷出登記,依戶籍法之規定,暫將其戶籍遷至臺 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即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,足認相 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確實不明,本件聲請,核與前揭規定相 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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