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976號
聲 請 人 鄒素芳
相 對 人 旺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日興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
拾貳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
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
受訴法
院於該裁判有
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
上開確定
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
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經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
432 號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,並確定在案。經
本院調卷審查後,
本件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
同)12,682元(含
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元),相對人應給付
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
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向本院
司法事
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