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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財管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選任財產管理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財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海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聲請人 李文欽 共同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 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、正本當事人欄關於「佐伯榮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佐 伯榮一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,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