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財管字第27號
聲 請 人 海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
兼
聲請人 李文欽
共同代理人 洪塗生
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
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、
正本當事人欄關於「佐伯榮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佐
伯榮一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依
家事事件法第97條
準用
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,於家事
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
之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
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
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,向本庭提起
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
書 記 官 陳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