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107號 原   告 鼎繹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蓉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彥均律師       廖宏文律師 被   告 再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予綸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       楊淳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109 年2 月26日言詞 辯終結,原定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宣判,茲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09 年5月15日上午11時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振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