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07號
上 訴 人 鼎繹新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佩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再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
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889,464 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118,666 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惠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趙振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