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鼎繹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再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889,464 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18,666 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振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