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7號 原   告 俊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肇卿 被   告 業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杰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4 月8 日上午10時 50分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前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兩造追加 工程之項目及金額,尚屬不明而應調查,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,裁定再開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超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