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7號
原 告 俊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杜肇卿
被 告 業豐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偉杰
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4 月8 日上午10時
50分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
兩造追加
工程之項目及金額,尚屬不明而應調查,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
,
爰裁定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孫超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