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7號
上 訴 人 業豐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偉杰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俊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
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6 月18日所為之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
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25,739 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27,19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
駁回上訴。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
訴理由書狀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於廢棄或變
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孫超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