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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業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俊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6 月18日所為之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25,739 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7,19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上訴。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 訴理由書狀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於廢棄或變 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超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