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之亞 被上訴 人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124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974,869元【計算式:(本訴 部分0000000元-0000000元)+(反訴部分0000000元)= 0000000】,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,60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4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 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 裁判費;對於裁判費之繳納,則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宏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