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4號
上 訴 人 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之亞
被
上訴 人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7
年度建字第124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人
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974,869元【計算式:(本訴
部分0000000元-0000000元)+(
反訴部分0000000元)=
0000000】,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
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,60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
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
裁判費;對於裁判費之繳納,則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許宏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