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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袁圖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豐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第125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,78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2,78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9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9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