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度建字第127號
原 告 灰色大門設計工作室即謝嘉玲
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0樓 之0
被 告 大紅袍麻辣餐飲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 吳培綸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00 樓之0
共 同
訴訟代理 人 蘇文俊律師
複代理 人 黃鈴育律師(於民國111年4月22日解除委任)
主 文
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6月2日下午2時整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。
理 由
一、
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
,除別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經
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年5月4日上午11時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,
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,認有變更
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,為免
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,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,
爰依
前揭規定,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
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15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世全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