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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珈汶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永新修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10年7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49萬0,363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、第77條之13、第77條 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表第3條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,7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另請併依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,並被上訴人人數 提出繕本到院,附此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年  8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年  8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佩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