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賴珈汶
被
上訴 人
即 原 告 永新修繕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淑婷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10年7月29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,
惟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49萬0,363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、第77條之13、第77條
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
表第3條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,7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另請併依
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,並
按被上訴人人數
提出
繕本到院,
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佩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