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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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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中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致新機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7,04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,044 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