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3號
上 訴 人 中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湯成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致新機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7,04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06,044 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