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國倉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宣任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
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497,395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98,025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
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捷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