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7號
原 告 郁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禎矩
被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
須具備之程式。
本件原告前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07 年
度司促字20498 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經本院於民國107
年9 月4 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943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
繳裁判費新臺幣10,598元,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9 月11日送
達原告陳明之送達處所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。茲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
可稽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葉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