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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137號 原   告 郁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禎矩 被  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。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7 年 度司促字20498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4 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943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10,598元,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9 月11日送 達原告陳明之送達處所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。茲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,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葉俊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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