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9號
上 訴 人 駿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政忠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陞工程行即黃憶閔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7,178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,265 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惠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趙振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