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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駿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政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陞工程行即黃憶閔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7,178 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,265 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振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