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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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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    107年度建字第142號
原      告  建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建吉企業有限公司)

法定代理人  沈淳津即沈美玲



訴訟代理人  田美娟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林開福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胡南澤 
訴訟代理人  楊昌禧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0日下午2時20分,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 4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 法 官 呂麗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 4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