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46號
上 訴 人 久景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豐榮
送達代收人 劉慧美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寀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(107年
度建字第146號)提起上訴。
經查: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
訴訟標
的金額依
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471,703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7,7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
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洪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