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溢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久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豐榮 送達代收人 劉慧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寀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(107年 度建字第146號)提起上訴。經查: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 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471,703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,7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