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2號
原 告 進隆地板木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宋潘香英
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
律師
被 告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金樹
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
朱仙莉律師
莊惠萍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原指定「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上午11時
宣示判決」之
期日
,變更為「於民國109 年1 月9 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
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
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
言詞辯論終結,並指定同年12月
31日上午11時
宣判,
惟因本件無法如期宣判,為訴訟經濟之
考量,
爰依
前揭規定,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
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許國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