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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2號 原   告 進隆地板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潘香英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被   告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金樹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      朱仙莉律師       莊惠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原指定「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」之期日 ,變更為「於民國109 年1 月9 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」。 理 由 一、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 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指定同年12月 31日上午11時宣判因本件無法如期宣判,為訴訟經濟之 考量,前揭規定,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 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國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