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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3號 原   告 三利奇岩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靖耀 被   告 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添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訴, 須補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7日以107 年度補 字第1769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 9 月21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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