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建升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黃錦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連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
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4 萬9,520 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 萬0,062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
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,逾
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許家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