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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建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黃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連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4 萬9,520 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0,062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 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,逾 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家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