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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其保即保成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捷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因107年度建字第156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1,015,48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,64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金洲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詩涵